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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349号之一

欧阳国伟与王晓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欧阳国伟;王晓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349号之一

原告:欧阳国伟,男,1977年4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王晓勤,男,1966年6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原告欧阳国伟与被告王晓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欧阳国伟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阳国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0元,保全费1330元,合计3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苏洁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