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辖终2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恩平,男,回族,1970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文亚,男,汉族,1973年12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上诉人马恩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的争议标的并非货币,且本案实质为欠款纠纷,而非合同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即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安徽省定远县,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由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审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原告住所地在郑州市××区,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小青
审判员 孙艳凌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袁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