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黔0328民初870号

朱万友与吴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贵州省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万友;吴福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8民初870号

原告:朱万友,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被告:吴福林,男,生于1975年6月7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原告朱万友与被告吴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朱万友于2019年2月26日以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万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万友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静                                              

书记员  王涛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