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703刑初242号 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玉龙,绰号福龙,男,1969年3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捕前住址为河北省沧州市。该因涉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于2018年9月11日至9月13日在沧州市看守所被羁押,2018年9月1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押回后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5日被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寒检公刑诉【2018】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玉龙犯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玉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罪 2013年2月份,被告人王玉龙以经营化肥需周转资金为由约同村村民王某1、王某2、王某3组成联保小组从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疃支行贷款并借由其使用。2013年2月27日贷款发放后,在王某1、王某2、王某3不知情的情况下,携王某1等三人发放贷款存折到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子支行、蔡家栏支行、滨海支行等营业网点,于同年2月27日从王某2的贷款存折上支取5000元,同年3月1日从王某1存折上提取45000元、从王某2存折上提取48000元,从王某3存折上提取49700元,共计提取147700元。随后王玉龙携款逃匿到河北省沧州市并更换手机号码,在沧州市租房居住,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所诈骗所得已全部用于生活消费等事项。 二、贷款诈骗罪 2013年2月份,被告人王玉龙以经营化肥、农药为由与同村村民王某1、王某2、王某3组成联保小组从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疃支行贷款22万元。2013年2月27日贷款发放后,2013年3月1日。被告人王玉龙从其贷款账户中提取现金219000元后携款逃匿到河北省沧州市并更换手机号码,在沧州市租房居住,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款项全部用于生活消费等事项支出,其所骗贷款至今未还。 另查明,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王玉龙被天津铁路公安处沧州站派出所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玉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开庭质证的被害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的陈述,证人徐某、王某4的证言,联保贷款情况的说明,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个人业务取款凭证复印件,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人口信息,被害单位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区支行出具的关于王玉龙联保贷款情况的说明、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前科记录,被告人王玉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成立。被告人王玉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玉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2027年3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玉龙的犯罪所得并发还各被害人、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吕宝青
人民陪审员 李增珊
人民陪审员 夏俊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