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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302民初769号

赵之普与路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赵之普;路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1302民初769号原告赵之普,男,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路玲,女,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赵之普诉被告路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赵之普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之普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之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明

人民陪审员 史国忠

人民陪审员 李振文 

二0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齐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