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1302民初769号原告赵之普,男,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路玲,女,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赵之普诉被告路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赵之普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之普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之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明
人民陪审员 史国忠
人民陪审员 李振文
二0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齐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