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203执807号之一
申请人:陈川,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罗治庆,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5日生效的(2017)皖0203民初2816号判决,于2018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罗治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治庆一、解除原告陈川与四被告陈军、王俊、罗治庆、刘义间的合伙关系 二、被告罗治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川合伙出资款116100元 三、驳回原告陈川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原告陈川负担557元,被告罗治庆负担13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罗治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人民路支行的账户62×××71存款600.63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双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