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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执822号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胜利;王建锋;姚茂利;张跟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82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人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83185226X。

法定代表人:刘军阳,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胜利,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王建锋,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姚茂利,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张跟上,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执行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胜利、王建锋、姚茂利、张跟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胜利、王建锋、姚茂利、张跟上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胜利、王建锋、姚茂利、张跟上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内的存款246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红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秋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