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82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人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83185226X。
法定代表人:刘军阳,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胜利,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王建锋,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姚茂利,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张跟上,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执行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胜利、王建锋、姚茂利、张跟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胜利、王建锋、姚茂利、张跟上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胜利、王建锋、姚茂利、张跟上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内的存款246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红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秋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