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4执54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吴本寿,男,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金家红,女,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关于吴本寿与金家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2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金家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3405××××33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40.76元,现因被执行人金家红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金家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3405××××33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童中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 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