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124执546号之四

吴本寿、金家红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7-01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吴本寿;金家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4执54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吴本寿,男,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金家红,女,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关于吴本寿与金家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2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金家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3405××××33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40.76元,现因被执行人金家红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金家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3405××××33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童中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 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