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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0527号

深圳市建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谭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深圳市建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谭军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4民初40527号

原告:深圳市建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侨香三道**国华大厦11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81661W。

法定代表人:张绮开。

委托代理人:邓向丽,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军,男,土家族,1971年5月15日出生,地址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代理人:齐坤东,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平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高兰、张慧英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9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邓向丽,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齐坤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从未招聘被告入职,双方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未向被告发放过工资,以其资质范围亦未有被告主张的钻工岗位。其次,原告未承建过被告主张的深圳亨德莱大厦和红荔路政府变电站项目的工作,且原告是否承建该两个项目应由被告举证,仲裁举证责任分配有误。其三,原告为被告办理平安卡,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四,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虽负责主管平安卡的信息资料,但无权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根据仲裁阶段,仲裁委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调取的平安卡信息显示,原告于2011年5月9日为被告办理了从事钻工的工种,该平安卡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具有劳动关系。本案属于劳动关系确认不适用诉讼时效,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庭予以驳回。被告主张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于2011年2月经由领班田绪平介绍入职原告处,在原告处承建的深圳亨德莱大厦和红荔路政府变电站项目从事钻工,工资由包工头以现金形式发放。原告于2011年5月9日为被告办理了平安卡,作为上岗证,且在原告处从事风钻作业。除平安卡外,双方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2018年10月15日被告被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被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和《平安卡信息证明》,原告对《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和《平安卡信息证明》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合法性不认可,辩称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系在双方劳动关系未确认的前提下由职业病防治院出具,该证明书上面明确用人单位是原告,不符合逻辑关系。《平安卡信息证明》,该平安卡只能证明办卡单位是原告,平安卡仅代表出入证,不能代表工作证,原告仅是被告的平安卡申请办理单位,并非用人单位且原告经营范围并没有钻工这一岗位。该卡有效期为2011年5月9日至2014年3月9日,而被告在仲裁阶段主张离职时间为2012年11月左右,由此可说明,在平安卡有效期内,被告可持该卡到其他工地入职。查明,原告关于与被告的工伤关系,提起了行政复议及被告所从事的项目并非原告承建。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江苏华建2010年大事记》等证据。被告对《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真实性确认,但原告并未提交复议结果,工伤认定书是否维持或撤回不清楚,对《江苏华建2010年大事记》三性不认可。又查,被告于2018年8月27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申请人(即本案被告)与被申请人(即本案原告)自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深劳人仲案[2018]908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1年5月9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关系确认之诉,非请求权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原告为被告办理的平安卡系建筑施工企业作业人员在通过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后,进出施工现场以及日常考勤管理、领取工资的凭证,实为现场务工人员的上岗证。因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是建业建筑行业平安卡信息资料的主管部门,依法可作为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此外,原告未有证据证明被告持卡期间有变更工作单位信息,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被告所持的平安卡可以作为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建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军在2011年5月9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建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审 判 长 王    平

人民陪审员 高    兰

人民陪审员 张  慧  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金春玲(代)唐润云(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