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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611民初119号之一

李庆兰、河南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3-12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李庆兰;河南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611民初119号之一

申请人:李庆兰,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

申请人:河南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大河涧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孙凤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李庆兰与被申请人河南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庆兰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河南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申请人李庆兰的豫F×××**小型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庆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河南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2年;

二、将申请人李庆兰的豫F×××**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庆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 飞

人民陪审员  张嫄嫄

人民陪审员  杨瑞帆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