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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502执恢413号

云城区亿达石材销售部、张辉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1-05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云城区亿达石材销售部;张辉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502执恢413号 申请执行人云城区亿达石材销售部,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腰鼓镇芙蓉村委高龙围村。 经营者张金幸,男,汉族,1985年8月20日出生,住云浮市安县。 被执行人张辉兴,男,汉族,1964年1月16日出生,住北海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云城区亿达石材销售部申请执行张金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7)桂0502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年3月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9年3月6日前支付30000元,余款20000元于2019年5月28日前付清给申请执行人。因还款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桂0502执恢4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振锋

审判员  钟新友

审判员  沈海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永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