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623民初236号
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耿德宝,系理事长。诉讼
委托代理人:张广泉,系该社职员。
被告:金忠荣,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孙风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晓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