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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623民初236号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忠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623民初236号

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耿德宝,系理事长。诉讼

委托代理人:张广泉,系该社职员。

被告:金忠荣,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孙风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晓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