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民初407号
原告:李凯富,男,汉族,1971年9月10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贵港市港**,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荣荣,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德胜,男,汉族,1970年11月4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深圳市速轮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观湖上坑社区上围工业一路**金凯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441291T。
法定代表人:毕锦胜。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英,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莉雯,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凯富撤回对被告毕德胜、深圳市速轮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93元,由原告李凯富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赵 宏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丽萍(兼)
书记员 黄 梦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