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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704执恢13号

梁结、李孟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1-20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梁结;李孟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704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梁结,女,汉族,1953年4月5日生,住广东省阳江市阳**。

委托代理人:麦荣兜,男,汉族,1952年2月18日生,住广东省阳江市阳**。

被执行人:李孟尚,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阳**。 申请执行人梁结与被执行人李孟尚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13)阳东法执字第100号,本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2)阳东法塘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根据该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李孟尚应当履行义务如下:赔偿申请执行人梁结50720.58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只履行了部分义务,现尚欠45720元。 此外,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对被执行人李孟尚所有的车牌号为粤17506**的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裁定采取拍卖措施。但由于该车残旧,价值不大(最后一次评估价为2035元,不足以支付停车费用),经多次拍卖未能成交,申请执行人也不愿意抵债处理。此外,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由于多年未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梁结遂于2019年1月17日请求恢复执行,并以本案执行不能而导致其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审查,根据申请执行人梁结所在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申请执行人梁结确实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2019年1月18日,本院在约谈申请执行人梁结过程中,其书面同意在收到执行保险救助金45720元后,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此后不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也不到有关部门申诉信访。 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已于2019年2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梁结发放了执行保险救助金4572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梁结以案件执行不能而导致其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书面同意收到执行保险救助金后案件终结执行。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已于2019年2月2向申请执行人梁结发放了执行保险救助金45720元,即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债权已经全部实现,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704执恢1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国良

审判员  杨 琳

审判员  岑应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曾纪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