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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02执3173号

陆渭龙、乔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0-09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陆渭龙;乔毅;叶小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102执3173号 申请执行人陆渭龙,男,1949年8月19日出生,住莲都区,现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执行人乔毅,男,1958年9月13日出生,住莲都区。 被执行人叶小舟,女,1958年1月4日出生,住莲都区。 申请执行人陆渭龙与被执行人乔毅、叶小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102民初64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陆渭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6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44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乔毅、叶小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乔毅、叶小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乔毅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叶小舟已报告财产,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查找,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乔毅、叶小舟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乔毅持有浙江百山食品有限公司的股权,本院已登记冻结(冻结期限至2021年7月1日),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查得被执行人叶小舟名下位于莲都区××街××号××室的房产已拆迁,拆迁安置款已分配,申请人受偿440265元,被执行人乔毅名下公积金账户,本院另案已冻结。截至2019年3月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440265元,未执行到位159735 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乔毅、叶小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乔毅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乔毅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乔毅、叶小舟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陆渭龙。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乔毅、叶小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1102执31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朱海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代

书记员 林健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