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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4民初1297号

夏云有与王龙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8-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夏云有;王龙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24民初1297号

原告:夏云有,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王龙友,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云有与被告王龙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云有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云有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云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云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晓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鲁格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