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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708民初948号之二

张树勋与荣国新、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树勋;荣国新;王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708民初948号之二

原告:张树勋,男,1979年1月24日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荣国新,男,1964年2月18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被告:王芳,女,1983年3月12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

原告张树勋与被告荣国新、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张树勋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树勋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6690元,由张树勋负担。

审 判 长  吉万太

人民陪审员  王守军

人民陪审员  成登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袁金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