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708民初948号之二
原告:张树勋,男,1979年1月24日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荣国新,男,1964年2月18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被告:王芳,女,1983年3月12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
原告张树勋与被告荣国新、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张树勋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树勋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6690元,由张树勋负担。
审 判 长 吉万太
人民陪审员 王守军
人民陪审员 成登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袁金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