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821民初257号
原告:林科贤,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静,广西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泓键,广西律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毅,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被告:余胜湘,女,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原告林科贤与被告林毅、余胜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林科贤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科贤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科贤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20元,减半收取计113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科贤负担。
审 判 员 许耀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郑惠尹
书 记 员 张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