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725民初364号
原告:张建兴,山丹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民,甘肃焉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明,山丹县居民。 原告张建兴与被告刘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张建兴于2019年3月5日以所诉纠纷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兴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兴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文鑫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