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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725民初364号

张建兴与刘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建兴;刘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725民初364号

原告:张建兴,山丹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民,甘肃焉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明,山丹县居民。 原告张建兴与被告刘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张建兴于2019年3月5日以所诉纠纷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兴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兴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文鑫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