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02民初490号
原告:南通乾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法定代表人刘恩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学,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颖立,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雷雷,男,1988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南通乾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雷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乾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乾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乾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素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徐远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