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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224民初292号

怀集鸿灏投资有限公司与陈高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08-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怀集鸿灏投资有限公司;陈高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224民初292号

原告:怀集鸿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怀集县怀城镇碧桂园玖珑湾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4097703238B。

法定代表人:卜德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章凯,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超洲,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高华,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怀集县,原告怀集鸿灏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高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怀集鸿灏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集鸿灏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989.02元,减半收取计7494.51元,由原告怀集鸿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少雄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严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