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224民初292号
原告:怀集鸿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怀集县怀城镇碧桂园玖珑湾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4097703238B。
法定代表人:卜德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章凯,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超洲,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高华,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怀集县,原告怀集鸿灏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高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怀集鸿灏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集鸿灏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989.02元,减半收取计7494.51元,由原告怀集鸿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少雄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严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