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1民初600号
原告:青岛顺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西镇陈家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53085706J。
法定代表人:段炳杰职务:总经理
被告:周瑞花,女,汉族,1960年10月8日生,住胶州市。
原告青岛顺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瑞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青岛顺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青岛顺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周瑞花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顺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顺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关宏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庄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