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执复17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洛阳市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太原路南1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尤士虎,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李惠卿,男,汉族,1950年3月19日生,洛阳市涧西区。复议申请人洛阳市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5执异17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涧西区人民法院查明,李惠卿申请执行洛阳市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策,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0日作出(2016)豫0305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报告洛阳市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惠卿提供2006年6月以来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后李惠卿、洛阳市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12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3民终4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李惠卿向涧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7)豫0305执79号。2018年9月17日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通知书一份,内容为:“…《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六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第七条规定: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一)会计报表、(二)会计报表附注、(三)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第八条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根据上述法律及行政法规,涧西区人民法院认为你公司向涧西区人民法院提交的2006年至2016年的11份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容不完整,且缺少2006年至2016年各年度的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经合议庭合议涧西区人民法院现通知你公司于十日内继续向本院提交2006年至2016年度符合法律规定的完整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涧西区人民法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现代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制度下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实现对公司运营情况的监督以便作出重大决策的制度。本案中生效判决判令洛阳市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向李惠卿提供2006年6月以来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洛阳市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应当依法提供。经审查,旅游公司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并不完整,故对洛阳市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涧西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遂裁定驳回异议人洛阳市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洛阳市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申请复议称,请求依法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5执异179号执行裁定,支持复议申请人的申请。事实与理由:1、涧西区人民法院异议审查程序违法。涧西法院在异议审查过程中未进行过听证程序。2、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向复议申请人下发了(2017)豫0305执79号案件结案通知书,该案件已执行完毕,涧西区人民法院又向复议申请人下发的通知书不知何故。3、复议申请人自2006年至2016年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异议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核,并出具书面报告。该报告已经能够客观反映复议申请人历年的经营状况,无需再提供其他资料。综上,复议申请人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义务,请求支持复议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查明事实与涧西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2017年7月20日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305执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1、涧西法院(2016)豫0305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涧西法院申请执行。当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向洛阳市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下发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载明:李惠卿于2017年1月22日申请执行洛阳市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知情权纠纷一案,该案已于2017年7月20日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涧西区人民法院在2017年7月20日同一日既作出(2017)豫0305执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又给洛阳市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通知洛阳市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该案已经执行完毕。后又在没有新的执行依据的情况下,重新开始执行程序,缺乏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5执异179号执行裁定,本案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仲锋
审判员 于丽娜
审判员 李 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苏彦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