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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621执3080号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与颜志金、江苏派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08-3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海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颜志金;江苏派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21执308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住所地海安县。负责人薛春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颜志金,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现住海安县。被执行人江苏派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颜志金。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申请执行颜志金、江苏派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诺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的(2018)苏0621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颜志金归还江苏银行借款本金264288.79元、利息17992.75元;派诺公司对颜志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4787元,由颜志金、派诺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银行负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额为305637.9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颜志金、派诺公司仅有零星存款,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外债较多,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颜志金、派诺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负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审 判 长  毛国彬

代理

审判员  凌世林

代理

审判员  刘兴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唐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