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23民初353号
原告:唐德海,男,生于1932年3月12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告:唐光和,男,生于1953年1月8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告:唐光菊,女,生于1957年1月24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告:唐雁兵,男,生于1965年5月8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住四川省大英县。 原告唐德海与被告唐光和、唐光菊、唐雁兵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唐德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德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袁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唐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