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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23民初353号

唐德海与唐光和、唐光菊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唐德海;唐光和;唐光菊;唐雁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23民初353号

原告:唐德海,男,生于1932年3月12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告:唐光和,男,生于1953年1月8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告:唐光菊,女,生于1957年1月24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告:唐雁兵,男,生于1965年5月8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住四川省大英县。 原告唐德海与被告唐光和、唐光菊、唐雁兵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唐德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德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袁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唐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