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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8民初1706号

彭胜利、任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胜利;任秀武;蔡欣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8民初1706号

申请人:彭胜利。

被

申请人:任秀武。

被

申请人:蔡欣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李佳怡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刘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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