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8民初1706号
申请人:彭胜利。
被
申请人:任秀武。
被
申请人:蔡欣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李佳怡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刘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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