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2021刑初45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朝平,男,汉族,1962年2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区,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即住址重庆市铜梁区。198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铜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7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2年9月因犯窝藏罪被铜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0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安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被告人沈光秀,女,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现住重庆市铜梁区。2013年4月3日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6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0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安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9)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朝平、沈光秀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朝平、沈光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4日,被告人陈朝平、沈光秀伙同张隆平(在逃)、李根蓉(在逃)四人来到安岳县实施诈骗。由沈光秀、李根蓉套取被害人家庭情况,张隆平传递信息给陈朝平,陈朝平冒充能作法消灾的大师在山坡上,以受害人吴某家庭成员有灾难需拿钱做法事消灾为由,骗取受害人吴某现金人民币17400元。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陈朝平、沈光秀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朝平退赔吴某经济损失8000元,被告人沈光秀退赔吴某经济损失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朝平、沈光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频监控截图、收条、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朝平、沈光秀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朝平、沈光秀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7400元,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陈朝平、沈光秀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朝平、沈光秀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朝平、沈光秀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陈朝平、沈光秀退赔被害人吴某部分经济损失,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朝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沈光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陈朝平、沈光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7400元(含沈光秀已退赔的4000元,陈朝平已退赔的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泽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龙菊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