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91民初887号
申请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
法定代表人:杨东升,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马国晓,男,198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
申请人:鲍春华,女,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被
申请人:张成伟,男,1983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申请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国晓、鲍春华、张成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国晓、鲍春华、张成伟银行存款7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国晓、鲍春华、张成伟银行存款7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4370元(申请人已预付),由被申请人马国晓、鲍春华、张成伟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