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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91民初887号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马国晓、鲍春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2-11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马国晓;鲍春华;张成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91民初887号

申请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

法定代表人:杨东升,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马国晓,男,198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

申请人:鲍春华,女,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被

申请人:张成伟,男,1983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申请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国晓、鲍春华、张成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国晓、鲍春华、张成伟银行存款7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国晓、鲍春华、张成伟银行存款7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4370元(申请人已预付),由被申请人马国晓、鲍春华、张成伟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