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藏民初3号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与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美盛计算机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2-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美盛计算机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信通网络运营通信有限公司;王献蜀;高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民初3号

申请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周贵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娟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冠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王献蜀,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美盛计算机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王献蜀,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王献蜀,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信通网络运营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德年。职务不详。

被

申请人:王献蜀,男,1971年,汉族,住南昌市。

被

申请人:高霞,女,1972年,汉族,住南昌市。 原告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美盛计算机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信通网络运营通信有限公司、王献蜀、高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上述被保全人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其财产,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申请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保全被保全人价值人民币188,259,532.24元的财产,主要保全的内容如下:(1)中麦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188.SZ)股票29,206,115股;(2)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银行江西银行南昌八一支行营业部(账号:×××、×××);(3)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银行江西银行南昌青山路支行(账号:×××);(4)美盛计算机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银行江西银行南昌八一支行营业部(账号:×××);(5)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银行江西银行南昌八一支行营业部(账号×××);(6)王献蜀(配偶高霞)住宅区××栋的房产。担保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出具对申请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错误导致被保全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中麦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188。SZ)股票29,206,115股; 二、冻结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银行江西银行南昌八一支行营业部(账号:×××、×××); 三、冻结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银行江西银行南昌青山路支行(账号×××); 四、冻结美盛计算机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银行江西银行南昌八一支行营业部(账号×××); 五、冻结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银行江西银行南昌八一支行营业部(账号×××); 六、查封王献蜀住宅区××栋的房产。 以上冻结、查封的财产总和以人民币188,259,532.24元为限额,期限为

二○一九年三月七日至

二○一九年九月六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边巴拉姆

审 判 员 次旦央宗

审 判 员 白玛旺姆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次登罗布

书 记 员 索朗次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