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0802民初6088号
原告:王某。
原告:张某。
被告: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张某诉被告白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二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二原告也不能补充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张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筱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白亚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