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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27民初307号

万新龙与周志磊、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江西省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万新龙;周志磊;周某;罗小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127民初307号

原告:万新龙,男,汉族,1955年11月5日生,农民,江西省余干县人,现住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贤干,余干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周志磊,男,汉族,2003年8月28日出生,学生,江西省余干县人,现住江西省余干县,

法定代理人:周某(被告周志磊父亲),男,汉族,1975年11月21日生,务工,江西省余干县人,现住余干县,

被告:周某(被告周志磊父亲),男,汉族,1975年11月21日生,务工,江西省余干县人,现住余干县,

被告:罗小兰(被告周志磊母亲),女,汉族,1978年12月1日生,务工,江西省余干县人,现住余干县,本院审理原告万新龙诉被告周志磊、周某、罗小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万新龙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8元,由原告万新龙负担。

审判员  余晓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戴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