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127民初307号
原告:万新龙,男,汉族,1955年11月5日生,农民,江西省余干县人,现住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贤干,余干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周志磊,男,汉族,2003年8月28日出生,学生,江西省余干县人,现住江西省余干县,
法定代理人:周某(被告周志磊父亲),男,汉族,1975年11月21日生,务工,江西省余干县人,现住余干县,
被告:周某(被告周志磊父亲),男,汉族,1975年11月21日生,务工,江西省余干县人,现住余干县,
被告:罗小兰(被告周志磊母亲),女,汉族,1978年12月1日生,务工,江西省余干县人,现住余干县,本院审理原告万新龙诉被告周志磊、周某、罗小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万新龙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8元,由原告万新龙负担。
审判员 余晓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戴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