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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3行审19号

灌云县环境保护局与江苏科润达化学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09-18
所属地区
江苏省灌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灌云县环境保护局;江苏科润达化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723行审19号

申请执行人:灌云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灌云县胜利西路707号。

法定代表人:戚建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封宝磊,该局职工。

被执行人:江苏科润达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王来娣,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灌云县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5月31日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江苏科润达化学有限公司作出灌环罚字[2018]58号行政处罚决定。因被执行人江苏科润达化学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灌云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查明,申请执行人灌云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灌环罚字[2018]5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灌云县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的灌环罚字[2018]5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健

审 判 员  孙海宾

审 判 员  梁 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 强

书 记 员  吴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