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723行审19号
申请执行人:灌云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灌云县胜利西路707号。
法定代表人:戚建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封宝磊,该局职工。
被执行人:江苏科润达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王来娣,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灌云县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5月31日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江苏科润达化学有限公司作出灌环罚字[2018]58号行政处罚决定。因被执行人江苏科润达化学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灌云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查明,申请执行人灌云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灌环罚字[2018]5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灌云县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的灌环罚字[2018]5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健
审 判 员 孙海宾
审 判 员 梁 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 强
书 记 员 吴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