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782执1147号之二申请人刘孟云,女,1991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辉县市常村镇人,现住辉县,。被执行人杨义凤,女,1953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刘孟云申请执行杨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孟云依据生效的(2017)豫0782民特1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2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义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刘孟云借款2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29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义凤名下存款予以冻结。现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申请人刘孟云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义凤名下存款1475元予以划拨,余款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月军
代理
审判员 李玉琴
代理
审判员 张红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车佳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