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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782执1147号之二

刘孟云、杨义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孟云;杨义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782执1147号之二申请人刘孟云,女,1991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辉县市常村镇人,现住辉县,。被执行人杨义凤,女,1953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刘孟云申请执行杨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孟云依据生效的(2017)豫0782民特1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2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义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刘孟云借款2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29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义凤名下存款予以冻结。现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申请人刘孟云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义凤名下存款1475元予以划拨,余款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月军

代理

审判员  李玉琴

代理

审判员  张红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车佳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