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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281民初70号

湖南省科富花炮实业有限公司与黎友华、冯祥云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湖南省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湖南省科富花炮实业有限公司;黎友华;冯祥云;陈海兰;冯某1;冯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81民初70号

原告:湖南省科富花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李畋镇利群村。

法定代表人:陈留云,总经理。

被告:黎友华,女,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栗县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冯祥云,男,1952年1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陈海兰,女,1954年1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冯某1,男,2005年10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冯某2,男,2007年8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科富花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黎友华、冯祥云、陈海兰、冯某1、冯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科富花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科富花炮实业有限公司以因被告已协助原告办理有关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科富花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由湖南省科富花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陈沐紫

书记员许礼安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