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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9执1号之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江西联威新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江西联威新能源有限公司;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征富民药业铜陵有限公司;宋舒发;曹光霞;钟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9执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山中路**,组织机构代码:49200066-3。

负责人:王磊,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西联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何声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文体路**/div>

法定代表人:袁小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长征富民药业铜陵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iv>

法定代表人:何声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宋舒发,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曹光霞,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钟峰,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联威新能源有限公司、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征富民药业铜陵有限公司、宋舒发、曹光霞、钟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2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2018年6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宋舒发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新区广深高速公路东侧招商华侨城曦城N4栋N404号(房屋产权证号50××12)的房屋所有权。2018年11月28日通过互联网在深圳市房产评估价格查询系统中进行房产询价,经查询此房产评估价格为54209元/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宋舒发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新区广深高速公路东侧招商华侨城曦城N4栋N404号(房屋产权证号50××12)的房屋所有权(宋舒发50%份额)。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航

审判员 严发根

审判员 巢澍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易 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