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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502执1119号

李柱华、谢忠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5-15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柱华;谢忠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502执1119号

申请执行人:李柱华,男,汉族,1965年12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执行人:谢忠奎,男,汉族,1979年1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初745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李柱华申请执行谢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工商登记、无房产、未购买有价证券,无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本清福

审判员 马关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饶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