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9)湘0802执保43号张家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人田拥军与被申请人康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802民初75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查封被申请人康桂英享有的座落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崇实社区解放路3号A-802号房屋(不动产权属证号:416001687)。
二、查封期间为一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附:本院(2019)湘0802民初75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执行法官 张庆华1346919****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