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1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丁炎超,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炎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豫0181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丁炎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2019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2、2019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9年1月3日、2019年2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工商信息等财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证券、工商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汽车一辆,但未受实际控制,暂未能处置,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550.66元,已经发还申请人;4、在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信息;5、2019年2月26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传唤,未能传唤到庭;6、2019年2月27日,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宜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实现债权2550.66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于本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81执1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化冰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马振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