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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9民初423号

李巧彬与刘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巧彬;刘海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9民初423号

原告:李巧彬,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住本村。

被告:刘海霞,女,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籍河南省汝南县。

原告李巧彬与被告刘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李巧彬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巧彬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巧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巧彬负担。

审判员  李华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郭红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