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9民初423号
原告:李巧彬,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住本村。
被告:刘海霞,女,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籍河南省汝南县。
原告李巧彬与被告刘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李巧彬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巧彬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巧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巧彬负担。
审判员 李华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郭红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