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沪0114民初3673号

陈拥军与赛维纳米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赛维洗衣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2-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拥军;赛维纳米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赛维洗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峰社群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赛维洗衣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4民初3673号

原告:陈拥军,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言,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颖,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赛维纳米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

被告:上海赛维洗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吴献宽。

被告:北京微峰社群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小华。

被告:赛维洗衣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

原告陈拥军与被告赛维纳米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赛维洗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峰社群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赛维洗衣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间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赛维纳米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赛维洗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峰社群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赛维洗衣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周 莉

人民陪审员  卢方昕

人民陪审员  许李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法官 助理  张亚雯

书 记 员  王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