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4民初3673号
原告:陈拥军,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言,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颖,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赛维纳米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
被告:上海赛维洗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吴献宽。
被告:北京微峰社群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小华。
被告:赛维洗衣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
原告陈拥军与被告赛维纳米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赛维洗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峰社群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赛维洗衣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间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赛维纳米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赛维洗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峰社群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赛维洗衣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周 莉
人民陪审员 卢方昕
人民陪审员 许李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法官 助理 张亚雯
书 记 员 王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