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881执恢761号
申请执行人:郝宝林,男,1978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神木镇东兴街**。
被执行人:严晓艳,女,197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神木镇担水巷永茂小区****
被执行人:白利兵,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神木镇担水巷永茂小区**** 本院在执行郝宝林与严晓艳,白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郝宝林借款本金46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100元及申请执行费686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8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房产已被评估,但暂不宜处置,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8年8月9日将被执行人严晓艳,白利兵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 4、本院于2018年12月15日,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严晓艳,白利兵名下有房产,但该财产不宜处置,且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郝宝林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鑫
审判员 李继斌
审判员 乔海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