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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6执967号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赵新合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2-0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行政非诉执行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赵新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划拨存款用) (2019)陕0116执967号

被执行人:赵新合,男性,汉族,1970年02月06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楼,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2354。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赵新合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新合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赵新合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亮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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