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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6民初1629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顾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3-24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顾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6民初1629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8号。责任人:周夏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巍,江苏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江苏瀚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顾静,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诉被申请人顾静信用卡纠纷一案,审理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顾静名下价值人民币47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顾静单独所有的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莲花新村2区82幢405室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证号:20160061737)。本院对上述不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续封期限为三年。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审结或在上诉过程中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提出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瞿忠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赵纯碧

书 记 员 马 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