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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03执101号之三

程亮、葛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09-07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亮;葛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303执10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程亮,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执行人:葛雷,男,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程亮申请执行葛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松

审判员 刘世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化明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