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203民初1173号
原告:唐山市唐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友谊路与翔云道交叉口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赖荣忠,职务:总经理。
被告:杨嘉仪,女,1983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唐山市。
原告唐山市唐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嘉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唐山市唐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唐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唐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元,由原告唐山市唐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立臣
二○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蕊
书 记 员 焦 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