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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0财保4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与李添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李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0财保4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09410,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石佛岗**。法定代表人罗永福,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昌彬,支行职员。被申请人李添,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与被申请人李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添名下车牌号为渝BXXX**丰田牌锐志小型轿车一辆。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提出的保全申请一案准予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小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傅国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