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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1323执916号之一

李雯、杨玉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0-29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雯;杨玉明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1323执9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玉明,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宣县。

被执行人:李雯,女,1986年6月1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 杨玉明与李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作出的(2017)桂1323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雯未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杨玉明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本院责令李雯履行还款义务,偿还借款本息1200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雯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公告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地产、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和工商登记信息进行调查,冻结其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星河湾支行621**账户,冻结额度120000元,因存款余额不足,只实际冻结216.60元。除冻结的存款外,本院经依法调查,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锦刚

审 判 员 雷德科

审 判 员 廖庆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陶玉腾

书 记 员 吴金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