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黔0324执72号 申请执行人宋培敏与被执行人遵义神曲乐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正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正劳人仲案字[2018]第25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遵义神曲乐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培敏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宋培敏各项损失共计64022.1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遵义神曲乐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黔0324执7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3月5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