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6民初217号
原告:张传国,男,1968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超,平邑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邑县平邑街道办事处同太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平邑县平邑街道办事处同太庄村。
负责人:梁京栋(曾用名梁峰),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张传国与被告平邑县平邑街道办事处同太庄村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刘允廷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传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传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970元,由张传国承担。
审判员 张凡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彭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