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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02民初538号

孟庆红与高扬、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08-31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孟庆红;高扬;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02民初538号

原告:孟庆红,女,汉族,1982年5月5日生,住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龙,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扬,男,汉族,1988年1月20日生,住廊坊市永清县。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解放道127号颖丽花园1号。 原告孟庆红与被告高扬、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孟庆红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高扬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孟庆红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扬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莉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侯洪杰 —— 关注微信公众号“”